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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主办: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省政府接待办) 安徽省餐饮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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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餐饮研究会章程
 
安徽餐饮网 来源: www.ahcyw.com 加入时间:2006-04-12 23:54:35

 (经2005年10月31日安徽省餐饮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安徽省餐饮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he Catering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Anhui.缩写:CRAA)

第二条 安徽省餐饮研究会是全省从事餐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餐饮理论研究,探索公务接待服务和餐饮管理经验,提高餐饮管理水平,促进全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弘扬传统徽菜,促进我省餐饮服务业的全面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2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餐饮理论研究和餐饮经营管理学术交流,探索公务接待服务和餐饮改革新思路,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行业方针政策以及发展思路提供依据;

(二)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加强餐饮行业指导;

(三)组织餐饮技能与管理培训,举办餐饮行业的理论成果交流会和培训班,更新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技能;

(四)做好安徽餐饮宣传工作,加强信息交流,编辑出版相关资料,开展行业调研和评优评强活动,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宴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五)开展安徽饮食文化交流与合作,承办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业务咨询,组织会员代表赴外地考察学习,发扬推广传统徽菜;

(六)繁荣餐饮行业市场,反映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的呼声,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商标注册、广告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七)承办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餐饮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安徽省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宾馆、饭店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有一定餐饮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于热心餐饮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社会知名度较高,口碑好;

(三)热心餐饮事业和本会工作,具有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德才兼备,并能团结广大同仁一道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水平,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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